投诉银行遗失客户个人资料
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十八
案情简介
2018年1月12日,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市民投诉,市民称2016年12月,其在A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至今未办理成功。询问A银行后,A银行答复称市民的申请资料已遗失。市民认为A银行未尽到保护客户隐私的义务,故请求协会与A银行联系,要求该银行查清事实,对其赔礼道歉,以及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协会处理过程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市民的来访投诉后,立即与A银行联系,要求A银行查清事实,妥善处理,若存在遗失客户资料的情况,需立即查找原因并改进内控制度。A银行调查后称,客户资料的确因A银行员工疏忽大意而遗失。为此,A银行向洪某进行赔偿并赔礼道歉,承诺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对客户资料的保管,防止出现类似情况。
法律分析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中的个人隐私部分,权利人依法享有隐私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从侵权行为上分析:本案中,银行客户属于自然人,其在与银行的业务往来中涉及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受法律保护,银行应该依法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的安全。银行由于在客户信息管理机制上存在漏洞等原因,遗失客户资料并导致资料泄露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银行遗失客户资料的行为虽暂未对客户造成实质性损害,但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中“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据此,客户可依法要求银行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从违约行为上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客户在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和银行签署了相关合同,表明银行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而银行未尽到合同规定的“保障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
案例启示
本案提示,银行在办理各项业务时,应确保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遗失。为此,银行要加强客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建没,加强客户资料、信息保管的权限管理,完善客户信息保护的范围、方式等,还应设置相应的惩戒制度,加大对违反规定泄露客户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此外,也要强化对员工的管理,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心。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供稿
市金融工作局 阳江日报社合办
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市银行业协会 市保险行业协会
安信证券阳江安宁路营业部协办
新闻推荐
广东楹联学会公布首批“广东省楹联名家”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