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以补代缴 有损企业诚信
4月15日的《阳江日报》“法律咨询台”栏目刊载了一个就业协议相关案例。企业以已签署《社保补偿协议》为由不给员工购买社保,律师指出,该企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书面协议无效。
参加社会保险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有参加和缴纳的义务,而没有放弃的权利。表面上看来,这家企业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员工的做法似乎“合情合理”,对员工来说,老板“好心”加了福利;对企业来说,短期内节约了人力和经济成本,似乎是“双赢”,但却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协议是无效的。目前,部分企业仍在玩这种社保“以补代缴”的把戏。实际上,企业发放给员工的社保折现金额,大部分都少于给员工购买社保的实际支出。
诚信经营永远是企业发展壮大的灵魂。企业不能把《劳动合同法》束之高阁,在不能把握法律条款的情况下,更要主动咨询劳动部门和法律部门。其实,规规矩矩经营企业是最短的捷径,违法成本为零,既能维护企业利益,又能约束员工,切莫把心思花在旁门左道。
周宏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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