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四名被告人均获刑
以案说法
案情回放
为筹集资金
非法吸收存款
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因投资某公司搞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经商议决定,以2%至5%不等的月利率,在阳江市、阳春市等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谢某某和刘某甲负责全面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并直接参与吸收公众资金;刘某乙介绍集资对象和直接参与吸收公众资金;被告人卢某受谢某某、刘某甲的委托介绍集资对象,此外,卢某还为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提供担保,还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为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根据在案证据统计,自2010年11月19日至2015年1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共计吸收公众资金3.2亿元,至案发前,部分集资款以利息形式返还被集资人,尚未归还总额为1.6亿元。此外,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卢某还骗取银行贷款;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还挪用公司资金。被告人卢某还违法发放贷款。
法院判决
数罪并罚获刑并被处罚金
被告人谢某某、刘某甲、卢某、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谢某某还犯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刘某甲还犯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5万元;被告人卢某还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刘某乙还犯骗取贷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5万元。
法院说法
吸收公众存款有严格规定
我国对吸收存款有严格的规定,只能是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除此之外均不能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披着合法的“外衣”,手段隐秘,致使被害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危害性大。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因投资某公司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通过朋友带朋友、亲戚带亲戚,口口相传的方式联系介绍借款人,并承诺每月支付2%至5%的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借款。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吸收资金的对象不仅仅是熟人、朋友,还直接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故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五年间,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共吸收公众存款3.2亿元。因投资房地产资金回笼慢等原因,被告人谢某某等人至案发前还有1.6亿元未能归还,造成被害人巨额损失。
法官提醒
警惕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天上不会掉馅饼”,希望广大群众要擦亮双眼,理清投资思路,找准理财渠道,警惕高利诱惑,注重风险评估,将自己闲散资金投入到合法金融机构储蓄或寻求合法稳妥的投资理财项目。如果盲目贪小便宜,一旦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将血本无归。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本报记者/邹军航 ■ 通讯员/谭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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