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阳江日报 2019-03-05 08:59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阳江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调动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原国家体委、国家人事部《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人字〔1996〕314号),结合阳江市的实际情况,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阳江市籍输送到国家队、省体工队、省体校、省体育示范基地(属阳江市注册的双计分项目运动员)、解放军体工队等优秀专业队以及在阳江市各级业余体校训练,并在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奥运会)、世界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青奥会)、世界锦标赛(简称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世界青年锦标赛、亚洲运动会(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全国运动会(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青少年锦标赛、全国青少年冠军赛、广东省运动会、广东省青少年锦标赛、广东省青少年冠军赛等重大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含领队、医疗、科研人员、文化课教师、后勤等)的奖励。

第三条 对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运动员奖励:

(一)运动员奖励奖金标准见附表。

(二)运动员在一年时间内取得二次以上获奖名次,按所得名次累积计算奖励;

(三)集体项目和团体(接力组)项目的队员,按所得名次奖金标准奖励每人一份奖金;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团体(接力组)项目的替补队员,按所得名次奖金标准的50%奖励。

(四)省运会球类项目第9-12名运动员奖金,按每分50元奖励。

(五)同一赛事非奥运项目比赛获奖运动员按奥运项目奖金标准的50%奖励。

(六)破赛会比赛纪录按第一名标准奖励。

第六条 教练员奖励:

(一)个人项目的教练员按照运动员所得名次奖金标准给予奖励。运动员每取得一项奖励名次,给予教练员一份奖金。

(二)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按照主力队员所得名次奖金标准的三倍给予奖励。

(三)团体(组)项目的教练员按照主力队员所得名次奖金标准的二倍给予奖励。

(四)阳江市输送到国家队、省体工队、省体校、省体育示范基地、解放军体工队正式转正运动员,代表阳江市参加比赛的,其直接培训二年以上的教练员及省队教练员按照运动员所得名次奖金标准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的有关有功人员,按照运动员、教练员所得名次奖金总额的15%给予奖励。

第八条 教练员输送奖:

(一)向上一级优秀运动队输送运动员,经省体育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发文转正的,培训运动员时间达一年以上的主管教练员一次性奖励奖金10000元;

(二)输送到广东省体校的运动员,经省体校通知已转正并参加省年度比赛获得前8名的,培训运动员时间达一年以上的主管教练员一次性奖励奖金5000元;

(三)县(市、区)体校教练员、学校教师选拔体育苗子输送到市体校,并代表阳江市在省体育局注册的,培训运动员时间达一年以上的教练员或教师一次性奖励奖金1000元。

第九条 奖励审批

(一)获得比赛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金每年度申报一次,由本人申请,填写《运动员、教练员奖金审批表》,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获得成绩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解决。

(二)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广东省体育局批准的、列入每年年度各项目比赛计划内的赛事成绩方可承认,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广东省体育局网上公示的年度赛程安排作为参考标准。

(三)运动员所获成绩,以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下发的获奖证书、成绩证明或成绩册为标准。

第十条 运动员、教练员以及有关有功人员因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表现不好或受到处分的,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市政府审批时一并提出处理意见,可酌情减发奖金数额,直至取消奖励。

第十一条 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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