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投诉银行信用卡短信提示 不到位致个人征信记录不良纠纷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15日,投诉人吴某某向12363电话投诉,称其在A商业银行申请办理贷款,但被告知因其征信存在较多的不良记录,故无法为其办理贷款。经吴某某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显示,其在B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存在连续5个月的款项未还。投诉人称其从未接收到B银行催缴还款通知,银行未告知其需还款,要求B银行为其撤销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协会处理过程
接到吴某某投诉后,我协会将该投诉案件通过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系统转至B银行办理,要求该银行查清事实,妥善处理。12月20日,B银行返回调查处理结果:经查询银行通知系统,该行已履行通知义务,投诉人将其申领信用卡预留联系方式的手机号码转给其他人使用,因此未收到通知。投诉人认可调查处理结果,表示尽快偿还欠款。
法律分析
本案例从法律层面可分析如下:一是《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投诉人作为信用卡持有人,与银行签署了XX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应当对合约的内容条款清楚,也理应清楚其信用卡还款日期。该合同第四条第2点:“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欠款。”,用户申请信用卡,银行会在申请表、领用合约、领用邮件中确定每月账单日期、还款日期,用户进行信用卡刷卡消费银行按月寄送消费账单,消费账单上也明确写明了到期还款的日期,投诉人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按时还款业务。
二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履行短信通知义务是保障消费者账户资金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案例中银行虽然做到了短信告知信用卡欠费催缴,但没有能查明接收方是否为实际通知对象,没有切实履行到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工作仍存一定瑕疵。
案例启示
1.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投诉人金融消费者变更联系方式没有及时告知银行机构,银行履行告知义务时也没有实际查明被告知人真实身份,依赖于短信提醒,存在对对账服务不到位的情况。双方在一定程度上都没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真实履行告知义务都存在过错,才使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并产生了不良后果。
2.银行在开展信用卡欠费催收工作时,应真实核对本人身份信息,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持卡人变更联系方式时,应及时联系银行客服调整备案联系方式,以获得准确的银行提示信息。同时,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后,可以将还款时间改成自己习惯时间,并在手机中设置还款日提示;另外,持卡人还可以将同行的借记卡与信用卡绑定,并设置自动还款模式,避免逾期还款产生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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