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公告

阳江日报 2019-01-10 09:17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美娜系列案中,拍卖了登记陈美娜(共有人翁祖业)位于阳春市朝南路17、19号房地产,现需将上述拍卖的房地产(产权证:产权证:C0012114\0942032号、C0248802\0942913号)过户到买受人姚少梅名下,因上述房地产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春府国用(1994)第17221000565/特0000924号,登记在广东省阳春金阳实业开发总公司名下,该公司于2001年9月15日已注销工商登记,无法提供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到本院。为此,请持有春府国用(1994)第17221000565/特0000924号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交由本院处理,逾期本院将建议国土部门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2019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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