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怨持刀刺伤昔日同窗
常言道,同学之情最珍贵最难忘。但是,却偏偏有人不珍惜这种友情,反而因为在校时的矛盾积怨,毕业多年后刀刃相向。近日,杨某及其同伙王某因持刀行凶致江某轻伤,被阳东区法院依法判决。
杨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杨某与被害人江某是初中同学,在校期间,两人常因一些日常琐事产生矛盾,也动手打过架,杨某对此一直怀恨在心。2007年初中毕业后,两人就没有任何接触。2015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凌晨,杨某、王某在某KTV唱歌饮酒出来后,由杨某驾驶摩托车搭载王某离开,看见了当时正坐在附近路边花圃处与案外人阿鹏聊天的江某。杨某遂停车与王某一起上前,杨某先动手推打江某,江某还手,二人相互拉扯。王某看到后,也冲上去对江某拳打脚踢。在扭打过程中,杨某从身上摸出一把水果刀捅伤江某肩背部、右下肢等部位。事后经鉴定,江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杨某、王某潜逃,后慑于法律威严,分别于2016年3月、2017年11月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杨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江某医疗费2万元。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江某轻伤一级,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二人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没有持械,被害人江某构成轻伤不是王某直接伤害所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的家属代其赔偿了部分医药费给被害人江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分案分别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陈云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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