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行使省人民政府委托 “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省人民政府委托行使“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的承接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三旧”改造涉及土地征收审批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用地报批标准化审查手册〉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9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三旧”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26号)的规定,结合阳江市“三旧”改造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区指江城区、阳东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 行使审批权限
(一)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审批;
(三)“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1. 受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内容把关。若旧村庄用地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出具函件办理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工作。
2. 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项目所在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完善项目相关资料。项目所在辖区为县(市)的,由县(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意见后再召开同级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项目所在辖区为市区的,由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国土、住建、文化等相关单位意见。
3. 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项目所在辖区为县(市)的,项目经征求同级成员单位意见并召开同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项目为“三旧”改造项目和批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同意县(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资料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所在辖区为市区的,项目经征求同级国土、住建、文化等相关单位意见后,由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
4. 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上报的项目,县(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资料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意见后,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市区上报的项目,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市成员单位意见,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后再召开市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
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上报的项目经审查后,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组织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上报的项目,经征求市成员单位意见并召开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组织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 批复。市人民政府根据委托授权通过审核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作出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见附件1)。同时,市人民政府对市区上报的项目作出审批认定项目为“三旧”改造项目和批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见附件2)。
(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审批
1. 受理。项目改造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内容把关。若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用地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出具函件办理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工作。
2. 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项目所在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并完善项目相关资料。项目所在辖区为县(市)的,由县(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成员单位意见后再召开同级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项目所在辖区为市区的,由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国土、住建、文化等相关单位意见。
3. 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项目所在辖区为县(市)的,项目经征求同级成员单位意见并召开同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县(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认定项目为“三旧”改造项目,同意县(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项目所在辖区为市区的,项目经征求同级国土、住建、文化等相关单位意见后,由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
4. 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上报的项目,县(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意见后,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市区上报的项目,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市成员单位意见,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后再召开市联席会议对项目进行审议。
5. 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上报的项目经审查后,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组织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区上报的项目经征求市成员单位意见并召开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组织材料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 批复。市人民政府根据委托授权通过审核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作出同意项目“三旧”改造方案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批准文件(见附件3)。同时市人民政府对市区上报的项目作出审批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见附件4)。
(三)“三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1. 受理。项目改造主体向所在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的内容把关。
2. 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项目所在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核,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国土、住建部门意见。
3. 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将项目“三地”资料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意见后,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汇总审查。
4. 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查通过后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组织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5. 批复。市人民政府根据委托授权通过审核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依法作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批准文件(见附件5)。
第五条 审查责任分担
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材料清单和格式范本进行组卷,并对组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规划建设局要严格按照“三旧”改造政策规定及审查标准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切实起到实质性审查把关作用。
(一)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1. 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承担对申报用地是否纳入标图建库范围、是否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表决同意、改造方式和供地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审查职责。
2. 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对申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权属是否清晰、建设用地来源是否合法等审查职责。
3.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承担对申报用地是否已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等审查职责。
(二)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审查
1. 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承担对申报用地是否纳入标图建库范围、改造方式和供地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已签订征地协议并兑现征地补偿安置、是否按用地发生时的法律政策举行听证等审查职责。
2.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已按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等进行审查。
3.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承担对申报用地是否已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等审查职责。
(三)“三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
1. 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承担对“三地”是否符合定义(包括与主体地块位置关系、面积和比例要求)、补偿安置是否落实、纳入改造范围的必要性是否充分、是否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审查职责。
2.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申报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权属是否清晰、是否落实用地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等审查职责。
3. 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承担对申报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等审查职责。
第六条 审查依据及内容
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三旧”用地报批标准化审查手册〉的通知》(粤国土资三旧发〔2018〕19号)要求,对“三旧”用地报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 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的,属县(市)的项目,经召开同级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县(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组卷上报工作;属市区的项目,经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组卷上报工作。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组卷上报工作。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属县(市)的改造项目,经审查通过后,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组卷上报工作;属市区的改造项目,经召开市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组卷上报工作。
第八条 国土部门根据三旧改造部门出具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确认函对项目用地按用地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
第九条 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审批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但未完善土地征收手续的,不须再审批认定为“三旧”改造项目,按照本办法的审批程序由县(市、区)三旧改造主管部门直接上报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审查完善土地征收手续。
第十条 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申报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改造主体可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
第十一条 “三地”涉及将农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缴交。
第十二条 “三旧”用地报批材料清单及范本由市三旧改造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根据阳江市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改或废止。阳江市之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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