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的标杆意义
11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阳江市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30日起施行。这是阳江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是阳江市地方立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条例》契合阳江地方实际、聚焦民生需求,凝聚着全市各界的智慧和力量,是法治阳江建设的里程碑,必将进一步推动阳江市治理现代化、法治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立良法、行善治是立法活动的根本目标,立法质量是立法的生命线。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树立良法意识,遵照不抵触、不重复、重实际、有特色等地方立法原则,坚持以立法推动地方治理和转型发展的法治化,制定精当、管用、解决阳江实际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漠阳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地方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地方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构成,也是地方法治最重要的制度建设。《条例》以“保护和改善漠阳江流域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其颁布实施是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的现实需要,是推动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条例》在严格遵照上位法规定和立法技术规范的基础上,细化了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责任,使得《条例》更具操作性。
立良法、行善治是人民利益的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条例》获得批准实施,不仅是漠阳江流域水质保护和管理法治化的坚实一步,也是阳江市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探索和经验积累。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条例》实施后,能否真正有效地发挥法律功能,还有待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更需要广大群众学法、守法,共同推动《条例》的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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