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阳江日报 2018-12-06 13:04

曾纪元(公民身份号码:441721196910091037;住址:广东省阳西县程村镇中北村委会新庆村7号):

你投资经营的生猪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水经监测超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阳环罚字〔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政策法规科(电话:0662-3298078)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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