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选定承包人管理办法

阳江日报 2018-12-05 08: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

发包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阳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是指承揽项目城乡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任务的企业。

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及其货物采购和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等,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土地整理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以及城乡规划编制项目。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即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低于400万元的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或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或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其具体规模标准范围包括: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4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本数)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三)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1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本数)的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不含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上述(一)、(二)、(三)项的限额以下工程发包应通过随机摇珠方式选定项目承包人。

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或单项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或单项服务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发包人可自行发包。

发包人可自行发包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为阳江市预选工程建设项目候选库的企业。

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下列资金投资的限额以下工程选定承包人,适用本办法:

(一)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借贷资金及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和选定项目承包人应坚持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通过随机摇珠方式选定项目承包人的限额以下工程应进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发包交易活动,接受市、县(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审查机构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工作的领导,成立阳江市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资格审查小组

(以下简称“资审组”)

。资审组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市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阳江供电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市住房规划建设局为牵头单位。

第七条

资审组办事机构设在市住房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受理并组织对申请进入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三)负责资审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进入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的企业进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资审组办事机构一般每年6月份定期受理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申请,集中组织资格审查。根据工作需要,受理申请时间可以适当调整。

第九条

资审组成员的职责:

(一)参加资审组组织的资格审查会、考核会及其他会议;

(二)遵守评审纪律,对评审全过程保密;

(三)以资格审查办法为依据,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代表单位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章 候选库企业确定

第十条

为了规范对承揽限额以下工程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阳江市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候选库

(下称“候选库”)

候选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资质类别不同,候选库分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包商名录、勘察企业承包商名录、设计企业承包商名录、招标代理企业承包商名录、造价咨询企业承包商名录、监理企业承包商名录、施工企业承包商名录等。

第十一条

申请候选库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

(二)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具备的企业资质等级及安全生产许可资格;

(三)有满足业务需要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符合省、市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的要求;

(四)申请前没有正在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停业或暂停承揽业务或限制入库的行为。

第十二条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后,资审组办事机构应组织成员对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核查和评审。

第十三条

资审组成员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资料并结合有关评审标准,对企业写出审查“符合”或“不符合”的意见。预选进入候选库的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必须获得资审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的符合性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经资审组推荐进入候选库的企业名单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有关企业或个人如对推荐进入候选库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正式确定进入候选库,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

进入候选库的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

(下称“参选人”)

,可以按其资质(资格)承包范围自愿参加发包人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随机摇珠方式选择项目承包人或自行选定项目承包人活动。

在库企业新增资质或原资质等级及承包范围有变更的,经资审组备案后,可按新增资质或变更后的资格及承包范围自愿参加通过随机摇珠或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承包人活动。

第十七条

参加承揽阳江市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下工程通过随机摇珠或直接发包方式选择承包人活动的企业原则为候选库的企业。

限额以下工程发包项目要求的资质(资格)在候选库中没有任何一家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或有不足3家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参选时,发包人应允许候选库外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参选。

第四章 项目承包人选定

第十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摇珠发包程序(发包人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发包前相关工作)。

(一)项目登记备案。发包人应提供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或单位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向招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书。

(二)发布发包公告。发包人凭招标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及有关资料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项目交易登记,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项目交易登记。

发包人应当按规定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发包公告(含施工图纸、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和参选保证书及其他需发布的相关资料等),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咨询参加承包。在公告时间内,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参选人可咨询发包活动情况,按照公告规定的要求编制参选保证书并按时参加随机摇珠选择承包人活动。

(四)提交参选保证金。参选人应在发包项目截标时间前从其银行基本账户转入发包人委托的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选保证金专户,参选保证金缴交额按工程施工预算造价(或服务收费基准价)的2%设置。经随机摇珠选定前三名候选人的参选保证金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其余参选人的参选保证金于发包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五)召开发包会议。工程建设项目发包会议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发包会议由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参选人、交易中心和招标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在发包会上,发包人(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参选人的参选资料进行核查,交易中心代表对核查参选资料的过程进行见证,招标管理部门代表对核查参选资料的过程进行监督。

(六)初选承包人。经核查,符合公告要求合格的参选人有3家以上(含3家)时,发包人应在发包会议上从合格的参选人中摇珠选定前3名承包候选人。摇出第一个编号为第一承包候选人,拟定为项目承包人;摇出第二个编号为第二承包候选人,依此类推。第一名承包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的,可依次从另两名承包候选人中选定项目承包人。

当合格的参选人在1-2家时,发包人经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从合格的参选人中任选一家企业协商作为承包人。

当没有一家企业参选或参选人没有一家核查合格时,发包人经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从候选库中任选一家符合资格要求的企业协商作为承包人,如不限于候选库中企业参选或库中所有企业不响应参选时可以在库外企业中选择。

当摇珠选定的前3名承包候选人全部放弃中标资格时,发包人经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可在候选库中任选一家符合资格要求的企业协商作为承包人,候选库中无符合资格条件企业或库中所有企业不响应参选时可以在库外企业中选择。

(七)正式承包人确定。承包候选人选定后,其结果应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发包人确定为正式项目承包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发出由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的发包通知书。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发包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

发包人处理异议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组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但发包人应当在前款规定时限内明确告知异议提起人最终答复期限。

(八)签订发包合同。发包人应当自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发包内容及要求与承包人订立项目承包合同;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一份承包合同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自行发包主要程序(发包人应按规定做好项目发包前相关工作)。

(一)工程项目应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如毋需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且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发包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的党组或其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同意。

(二)发包人可成立本单位限额以下工程领导小组(或由项目所在单位的党组或其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三)发包人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限额以下工程施工类项目及其货物采购和服务类项目的发包价。

(四)发包人应向符合资质(资格)要求的企业发出发包项目邀请书,并明确项目发包内容、资格要求、发包价、要求答复或参加比选的时间等事项。

(五)发包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按下列办法选择项目承包人。

1. 如向唯一企业发出邀请书,由本单位限额以下工程领导小组审查(或由项目所在单位的党组或其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直接确定为项目承包人。

2. 如向两个或以上企业发出邀请书,由本单位限额以下工程领导小组审查(或由项目所在单位的党组或其领导班子会议决定)通过择优或随机抽签(摇珠)办法确定项目承包人。

3. 如参照本办法随机摇珠方式选取承包人的项目,由本单位限额以下工程领导小组(或由项目所在单位的党组或其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发包人可直接向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在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限额以下工程发包公告,通过随机摇珠方式选定项目承包人。

(六)发包人应当自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发包邀请书(或发布公告)的内容及要求与承包人订立项目承包合同。

第五章 项目发包价确定

第二十条

限额以下工程通过随机摇珠或自行发包方式选择项目承包人前,发包人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项目发包价。

(一)工程建设施工类项目及其货物采购,其预算造价成果文件必须按规定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编制和复核,其发包价按审定后的预算造价的90%确定。其中,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预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施工类工程项目须报送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核,预算造价低于200万元的施工类工程项目不须报送财政部门进行预算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后直接报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审核。

(二)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收费基准价,发包人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确定,其发包价应按照收费基准价的80%设置。

参选人的报价不得高于发包人设置的项目发包价,否则,作废标处理。项目承包人的报价即为承包价。

第六章 候选库企业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行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动态考核管理制度。资审组可根据工作要求,对进入候选库的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资格审查内容,主要是考核其上一年度企业承包项目业绩、缴纳税收、诚信记录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每项工程竣工后或工作任务完成后对该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企业的履约表现作出评价报告,其中监理企业的履约评价报告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评价报告由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提交给资审组,作为对预选工程建设项目企业动态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住房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能源、商务、经信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市、县(市、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工作的监管,对发包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作出处理:

(一)规避发包程序的;

(二)肢解工程建设项目的;

(三)未按规定在候选库中确定项目承包人的;

(四)索贿受贿的;

(五)不按照规定与选定的项目承包人订立合同,拒绝与选定的承包人签订合同或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另行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企业考核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作出处理,并从候选库中予以清除,一年内不得申请进入:

(一)弄虚作假参与预选企业申请,或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选承揽项目的;

(二)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的;

(三)向发包人(建设单位)、监督部门和个人行贿的;

(四)确定为承包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发包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干预或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活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通过网上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进行发包活动同时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自行发包,即发包人可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项目承包人或可以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企业中择优选择项目承包人,也可以参照本办法中通过随机摇珠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项目承包人。

本办法所称服务合同估算价是参照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的收费基准价。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等中介提供评估评审等任务的,按评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估评审价格确定。

第三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经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其所选择的承包人原则上为候选库的企业。

限额以下新农村建设工程可在镇级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上发布信息,由镇组织按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之前阳江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阳江市招投标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选定承包人管理办法》(阳府〔201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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