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租车逾期归还赔了2万
近日,阳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吴某租赁汽车逾期归还并拖欠相关费用,被某公司追索。法院判决吴某支付租车相关费用及损失共2万余元。
去年2月16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吴某双方通过某APP在线签订《租车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吴某也取走了预约车辆。去年3月1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通过某APP在线签订《租车服务合同》。吴某在租赁车辆后,未按照《租车服务合同》等双方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逾期归还租赁车辆。
吴某两次租车造成车辆租赁费、超小时费、基本保险费、违章罚款、违章扣分费等损失合计2万余元。某公司多次向吴某追收未果,遂于去年3月22日向阳春市人民法院起诉。审理中,法官指出,原、被告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建立车辆租赁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将车辆出租给被告后,被告理应按约使用,按时归还,并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由承租方支付的各项费用。现原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超时还车且产生相关费用和损失的情形,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相关费用并偿付相应损失。
王带许 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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