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被委托人打起官司

阳江日报 2018-11-26 10:22

[摘要]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

想开办门诊部,花了大笔钱委托他人去办理相关手续,在双方约定的期限结束后,手续还未完全办理好。于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引发了如何退款的纠纷,最后打起了官司。

案情

回放

开门诊委托

他人办手续

起纠纷

2016年,文某欲在阳东区某镇开办门诊部,经人介绍认识张某,并委托张某代办理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等相关事宜。

双方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了《委托责任书》,主要约定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及委托时限、违约与责任等。双方约定本次委托办理事项,委托人向受托人总共需要支付12万元,受托人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委托所有事项,并注明特殊情况可协商解决。合同签订当日,文某支付委托费用6万元给张某。至约定委托期限届满,文某委托事项尚未办理完毕。

2017年6月8日,文某以委托期限届满,经向张某催收退款未果为由,到当地法院起诉张某。

一审

判决

解除合同返还委托款

在一审的庭审中,张某主张因文某未提供完整资料致涉案委托事项无法完成,应由文某承担全部责任,故不应退还6万元给文某。张某对其此项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和微信信息等证据,但张某对其代办委托事项损失及垫付费用情况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文某经质证后,对此当庭否认,其认为自己已按有关管理部门网站上公布的需要办理的材料都提供给了张某,张某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故应退还6万元给自己。另外,文某已向张某发出《解除委托合同通知书》,文某对其此项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解除委托合同通知书》《快递单及快递单查询》等证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文某委托张某代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许可证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定为委托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现文某、张某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责任书》,法院应予准许。

关于张某收取的6万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本案中,文某已向张某交付委托费用6万元,但张某至今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委托事项,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委托合同虽然具有任意解除权,但张某没有举证证明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其经济损失或垫付具体费用情况,且未提起反诉。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责任书》,张某返还6万元给文某。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

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的庭审中,张某自称接受委托之后,做了几项办证相关工作,为完成该事项大概用了4万元费用,但因合同没有约定凭票报销,所以没有保存相应费用的票据,或者向收款单位索取票据。文某对张某的陈述有异议,不认可张某完成了上述工作。

市中院向阳东区相关单位调查了文某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并制作了调查笔录。据相关单位工作人员陈述:2016年,文某本人曾向阳东区相关单位咨询办理诊所事宜。过后,文某朋友郑某带着不完整的材料来申请办理文某设置医疗机构的手续。由于文某本人没来,且没有授权委托书,工作人员就填写了《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文某办理诊所必须补充的材料。文某一直没有提交材料,相关单位也没有收到任何材料,至今未受理其申请,也没有作出受理回执。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无需缴交任何费用,阳东区相关单位没有收取过文某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任何费用。

因张某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文某的过错致使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张某上诉主张收取的6万元为委托报酬而拒绝返还给文某,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主张为办理委托事项用了4万元费用,但没有提供相应的凭据予以证实,文某对此不予认可,且张某亦表示不存在其他损失。

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

说法

委托合同合法才受法律保护

办案法官指出,在上述案例中,张某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务,且不存在其他损失,所以应当返还委托款给文某。如张某确实造成损失的,可以在委托费中扣除,但是这种损失不能仅仅是一种精神上的损失,而是要实际性的损失。

委托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随处可见,与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委托目的,委托内容是否合法,否则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本报记者/林洪伟 ■通讯员/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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