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中院依法对两罪犯执行死刑
■ 本报记者/刘 空 通讯员/李冠蓉 关天国
一个是以结婚为诱饵,伙同他人劫财害命;一个是持枪贩毒,雇专人运输、分销牟取暴利,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2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抢劫、故意杀人罪犯余红红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罪犯赵志山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裁定,并将二人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女子以结婚为饵劫财害命
被告人余红红(女)于2012年结识被害人黄某某并发生性关系。2013年7月,余红红向黄某某借款1.5万元,后两人因还款事宜产生矛盾。2015年,余红红通过微信认识阿诚(化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并发生性关系。2016年6月,余红红与阿诚密谋将黄某某杀害后掩埋,余红红还提出在杀人之前以结婚为由骗取黄某某1至2万元。余红红和阿诚准备了作案工具并提前选好杀人和掩埋地点。
2016年6月24日,余红红通过手机约见黄某某,谎称其丈夫欠有2万元赌债,如黄某某愿意帮助偿还,其丈夫会同意离婚,她立即与黄某某结婚。黄某某信以为真,到银行提取2万元。此时余红红联系阿诚立即前往事先约定地点。余红红将黄某某骗到该处后,阿诚将黄某某击倒,余红红用毛巾捂住黄某某的口鼻,并取走黄某某随身携带的钱包。之后,余红红、阿诚将黄某某的手脚捆绑,并合力将黄某某掩埋,致黄某某因颅脑损伤合并窒息死亡。余红红与阿诚共劫得黄某某现金2万余元。
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余红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余红红不服上诉至省高级法院,省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余红红死刑。
毒贩持枪贩毒牟取暴利
2012年2月开始,被告人赵志山、赵某云(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夫妇合谋从广西某县运输毒品海洛因到阳江贩卖牟利。为此,两人先后租赁阳江市区两处房子为窝点,以每次5000元的报酬雇请冯某娟(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将海洛因从广西运至阳江,并雇请黄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在上述窝点将毒品贩卖给他人。
2012年3月底至4月初,赵志山在广西某县将5块海洛因(共重1703克)交给赵某云,由其安排冯某娟乘车将该海洛因运送到窝点交给黄某贩卖。后黄某将上述海洛因贩卖给钟某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共计卖出1651克。同年5月14日,赵志山又将3大块和2袋散装海洛因交给赵某云,安排冯某娟运到窝点给黄某贩卖。次日,公安人员在阳江市区将黄某、冯某娟抓获,查获上述海洛因共计1328.4克,另查获海洛因12.9克、甲基苯丙胺(冰毒)48.5克、氯胺酮(K粉)4.1克和5颗手枪子弹。
2012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赵志山在广西某县觉察黄某、冯某娟可能被查处,便先后将一批毒品和2支手枪、12颗子弹等物品交给赵某策(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藏匿。当晚,公安人员将赵志山、赵某云、赵某策抓获,当场从赵志山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3克。次日,公安人员在赵志山广西某县出租房内查获氯胺酮54.31克和甲基苯丙胺0.5克;在赵某策藏匿物品地点查获混合毒品1303.4克、海洛因580.5克、氯胺酮223.5克和手枪2支、弹匣2个、手枪子弹10颗、猎枪子弹2颗等物品。
市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赵志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赵志山不服上诉至省高级法院,省高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对赵志山主要犯罪事实、主要罪名的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院经复核,依法裁定核准赵志山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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