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江河湖库 全面开展“五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节选)

阳江日报 2018-11-09 09:01

全市各级河长,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在全市江河湖库全面开展“五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委书记、市第一总河长焦兰生,市长、市总河长温湛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进一步提升河湖环境质量,推动全市河湖管理保护再上新台阶,根据《广东省总河长令〈关于在全省江河湖库全面开展“五清”专项行动的动员令〉》(2018年第1号)、《让广东河更美大行动方案(2018-2020年)》和《阳江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阳办〔2017〕36号),结合水利部部署开展的河湖“清四乱”(乱占、乱堆、乱采、乱建)专项行动,阳江市决定自即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以清污(清理非法排污口)、清漂(清理水面漂浮物)、清淤(清理底泥污染物)、清障(清理河湖障碍物)、清违(清理涉河湖违法违章)等“五清”为重点的攻坚行动,改善河湖水质,健全完善河道保洁长效机制,系统推进河湖水环境改善,坚决打赢碧水攻坚战。主要要求如下:

一、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五清”专项行动,坚持“高位推动、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面排查、问题导向、分类整治、强化监督”的原则,组织对全市河流、湖库的排污口、水面漂浮物情况及其来源、底泥淤积、非法采砂、畜禽养殖场、“三无”船舶和废弃船舶、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障碍物、违章建(构)筑物开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清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力争到2019年6月底,基本实现主要江河湖库无非法入河排污口、无成片垃圾漂浮物、无明显黑臭水体、无人为行洪障碍物、无违法违规建(构)筑物的目标。努力将全市河湖打造成畅通的行洪通道、安全的供水河道、健康的生态廊道,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早日实现“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担当,全面迅速启动专项行动。各级河长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响应省委关于建设广东水碧岸美的万里“碧道”,坚决打赢碧水攻坚战的号召,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优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将开展“五清”专项行动作为打赢碧水攻坚战的突破口,以最坚决的态度、最迅速的行动、最有力的措施,全力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细化实化方案,抓紧抓好任务措施落实。各地各部门要紧扣“河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总目标,对照“五清”专项行动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全面摸查本地区河湖管理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细化实化专项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措施、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实行挂图作战、精准治理。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和前期已经掌握情况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有效处理,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三)实施协同作战,系统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各地各部门要树立“一盘棋”的思想,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也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区域流域协作机制在解决突出问题中的关键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和联防联控,重点强化对行政区域交界断面的监督、监测和监控,确保责任没有盲区、清理不留死角,努力提升河湖生态系统质量,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治水新格局。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清理非法排污口。

1.摸清底数, 建立台账。全面排摸、清查入河湖排污口,明确排污口位置、排放主体、排放规模、排放强度、排入水体及设置审批、监督管理等信息,将入河湖排污口信息录入国家水资源信息管理系统,公布依法依规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名单和排污信息。

2.分类整治,改善水质。严格执行“封堵一批”、“规范一批”、“整治一批”要求,对排污口分类管理处置。非法设置的排污口一律采取封堵清理,影响饮用水水源地、生态敏感区、源头水保护区、调(供)水水源地及输水线路、已划定禁止排污区等水域不合理设置的排污口一律采取限期迁建、截污、合并与调整,超标排放或对水域水质影响较大的排污口采取提标改造、人工湿地、生态处理等深度处理,未依法办理审核手续的排污口限期补办手续。

3.强化监管,健全制度。严格落实排污口设置审批制度,实施排污口立标管理,强化排污口检查监测,建设排污口全覆盖监测监控体系,实行信息共享,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到2019年6月,实现全市入河湖排污口设置有审批、整治依规划、排污有监控、总量不超标,偷排、漏排现象基本杜绝。

(二)清理水面漂浮物。

1.全面清理,科学处置。全面清查河湖水面垃圾漂浮情况及其来源,清查、清除河湖管理范围内垃圾堆放点和积存垃圾。清理打捞包括漂浮物、倒伏树木、建筑垃圾及有害水生植物等,加大季节性有害水生植物拦截打捞处置力度。清理漂浮物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避免二次污染。

2.强化管理,健全机制。健全城乡河道保洁长效机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河道日常保洁管理,形成“竖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缝隙”的网格化管理体系,提高河湖保洁水平。到2019年6月,基本实现河湖水面无成片垃圾漂浮物。

(三)清理底泥污染物。

1.全面调查,科学清淤。全面开展河湖库塘底泥淤积调查,查清底泥分布、淤积地点、淤积深度、淤积总量等。坚持“一河一策、因河施策”制定清淤方案,纳入黑臭水体名录的河湖库塘优先实施,加强底泥疏浚、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避免底泥“二次污染”。

2.完善机制,长效保持。建立完善生态清淤、轮疏、保洁等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制砖、建筑材料等底泥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利用。到2019年6月,城乡黑臭水体基本完成一次清淤疏浚,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无明显黑臭水体。

(四)清理河湖障碍物。

1.清查河湖障碍,实施分类清理。全面清查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障碍物,制定清障实施方案。对河道内明显影响行洪的断桥、残坝、倒伏树木、废弃船舶、建筑垃圾等阻水障碍物、违法违规建筑物及网簖、渔网等非法捕捞设施进行全面清除,抓好小微水体清障、狭窄河面拓宽等工作,做到河中无障碍,河岸无杂物侵占淤堵河道。

2.落实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由防汛指挥部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到2019年6月,基本清除明显阻碍行洪的障碍物,基本实现河湖无人为行洪障碍体。

(五)清理涉水违法违建。

拆整并重,清理存量违建。全面清查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章建(构)筑物,坚持主动自拆与依法强拆相结合,整治河湖范围内乱采、乱堆、乱垦等违法行为,禁止明河改暗渠、填湖造地、违法取砂等破坏行为,查处擅自建设临河湖、跨河湖、穿堤等工程设施行为。开展非法堆砂专项执法行动,排查并清理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堆砂场,严禁新增非法堆场。开展涉河湖畜禽养殖排查工作,依法治理或关闭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限养区、适养区限期完善畜禽养殖场相关审批手续和和污染治理设施。清理“三无”船舶(含涉渔“三无”船舶),全面取缔“三无”船舶,禁止乡镇农自用船舶非法排污。到2019年6月,涉河湖违法违章行为举报处理率达到100%,基本实现无违法违建(构)筑物。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明确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五清”专项行动,各县(市、区)河长办负责统筹推进本次专项行动工作的落实。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0月-11月15日)。根据《让广东河更美大行动方案》(2018-2020年)要求,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组织全面开展辖区内河流、湖库等非法排污口、水面漂浮物情况及其来源、底泥淤积、非法采砂、畜禽养殖场、“三无”船舶、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障碍物、违章建(构)筑物等自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到边查边改,及时发现、及时清理整治。各县(市、区)在2018年11月15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经总河长确认后报送市河长办。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8年11月15日至30日)。针对调查摸底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制定开展“五清”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逐项细化明确清理整治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要求和进度安排,对照问题清单建立销号制度,确保问题清理整治到位,实施方案同时报市河长办备案。

(三)整治行动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各自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实施“五清”专项行动,县、镇、村三级河长为责任实施主体,配合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全面开展“五清”专项整治行动。同时,对专项行动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或媒体曝光的河湖“五清”问题,各成员单位主动纳入专项行动整治范围。2019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集中清理整治。各县(市、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规模化江河湖库“五清”专项行动,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总河长确定,每次专项行动后将有关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河长办。对于确实难以按期整治的特殊问题要说明原因,作出具体整改安排,明确完成时限。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9年5月-6月)。各县(市、区)对“五清”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核查漏查漏报、清理整治不到位、整治后出现反弹等问题,对核查时仍存在的问题行为,坚决依法整治。各县(市、区)在2019年6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至市河长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方案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将其列入河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重点督办工作,将其纳入河长制工作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压实河长责任,将监测断面、水质目标和工作任务落实到各级河长,做到治水有责、治水负责、治水尽责。

(二)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五清”专项行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定期督查与不定期督查相结合、日常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明督与暗查相结合,督过程、督细节、督绩效。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各级各部门的督促指导,形成推动专项行动的合力,避免“上热下冷”。

(三)强化执法监管。加强河湖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涉河违法犯罪活动。推进河湖联合执法,建立健全定期会商、联合执法机制,提高河湖执法能力。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实行水域动态监管,落实管理、保护、监管、执法的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

(四)加强制度创新。完善河长效管护体制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完善管护设施,健全管护机制,保障河湖安全。推进河湖管护市场化,落实河湖管护经费、明确管护责任,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培育河湖治理、监测、养护、保洁等市场主体,推进河湖管护的专业化、集约化、社会化、市场化。

(五)加强宣传引导。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完善举报热线和网络举报平台,建立投诉举报奖励制度。结合“五清”专项行动,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和河湖健康教育,树立河湖管理保护先进典型,曝光涉水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各界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全民行动格局,形成情系河湖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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