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摘要]我市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记者/姚寿高 通讯员/王壮华)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印发的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对列入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的主体实施联合奖惩,褒扬激励守信行为,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笔者从市发展改革局获悉,市政府近日印发《阳江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社会诚信环境,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维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社会信用信息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如何科学合理定位、明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了“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应用、异议处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在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体制方面,《暂行办法》明确市发展改革局是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明确了市信用中心、市政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根据《暂行办法》,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实行分类管理,按照信息主体分为企业信息、事业单位信息、社会组织信息和个人信息;按照信息属性分为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司法判决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资质/资格信息等。明确公开方式包括依法公开、授权查询和行政机关共享三类。笔者了解到,目前,“信用阳江”网站已开通上线,社会各界可登录查询公开类的公共信用信息。
市发展改革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应用信用信息,才能实现其价值。《暂行办法》规定,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职过程中,应当核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参考。对列入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的主体实施联合奖惩,褒扬激励守信行为,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此外,《暂行办法》还赋予信息主体提出异议申请的权利,保护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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