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4家小餐饮店被依法处罚

阳江日报 2018-10-30 09:25

[摘要]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本报讯(记者/邓贤志 通讯员/周献森)因店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未办理健康证,且在收到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及时进行整改,近日,江城区4家小餐饮店被江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近段时间,该局在开展小餐饮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对市区新江东路、石湾南路、新都汇、马曹路、百利广场等地段(场所)餐饮店从业人员的健康证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在康宁路一家早餐店,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店员和厨师等3人的健康证办理日期均已过期。于是,执法人员对经营负责人进行法规法律教育,并依法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对于拒不改正、再次检查发现餐饮店仍然有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将依照《食品安全法》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前段时间,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农科路、工业大道、宁正路等路段的4家小餐饮店,由于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但是,执法人员再次来到上述4家小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从业人员仍然未办理健康证明。4家小餐饮店的行为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且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该局随即对4家餐饮店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分别依法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该负责人介绍,在实际的餐饮经营活动中,由于从业人员流动频繁、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忙于经营等因素,餐饮店忽略忽视健康证明办理的情况非常普遍。健康证看似不起眼,却是食品安全的一道“保护网”,能最大程度上防止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进入食品行业。《食品安全法》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健康证明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餐饮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既是每位餐饮经营者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一种对经营者自身、消费者负责的体现,一定要及时办理有效健康证明以免遭到处罚,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下一步,该局将加强对小餐饮店健康证的常态化检查,结合小餐饮整治专项行动,不断强化执法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小餐饮店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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