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转租发生火灾责任谁负?

阳江日报 2018-10-22 08:47

一处房产经过多次转租后,被最后承租人用作存放其所销售的衣柜和板材。后来发生火灾,烧毁大批物品,引发了各方责任认定的纠纷。

租用仓库起火,承租人诉请损失赔偿

位于江城区的某房产的产权人为某单位。2013年7月3日,某单位将房产其中的两层面积约890平方米的商铺承包给许某作生产、仓库之用,双方签订了《铺位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间许某(乙方)要注意安全生产和保护好所承包的财产,如发生事故,责任自负;某单位(甲方)承包给乙方的商铺属甲方财产,乙方不得利用该商铺作抵押或租借之用,否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予以赔偿等内容。许某承租后重新安装用电线路并用于存放钢板。

2015年12月7日,许某将一层的铺位面积约500平方米转租给谢某作仓库之用,双方签订了《铺位承包合同》,约定内容与上述合同相同。承租后,谢某与莫某共同使用,存放两人共同经销的沐浴露、杀虫水等商品。

2016年3月11日,谢某与莫某将其中的第三至第六号铺位转租给敖某,双方签订《仓库租赁合同》。承租后,敖某的儿子敖某某用于存放其经销的衣柜和板材。同年9月18日10时20分许,一层的铺位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500平方米,烧毁大批物品,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发生时,敖某某、谢某、莫某均不在场,也没有其他工作人员在场。

2016年9月19日,江城区消防大队进行勘验后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点为第二号仓库内东南方向间墙前地面堆货;起火原因排除放火、用火不慎、遗留火种、雷击、静电、自燃,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的可能。

敖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许某、莫某、谢某、某单位共同赔偿41万余元。

各方按火灾责任程度承担赔偿

诉讼中,敖某出具一份《确认书》,内容为:……本人因本案火灾事故所被烧毁的物品,实际属于我与原告敖某某的共同财产,现本人同意由敖某某作为原告代位追偿索赔,本案所有的诉讼权利义务由原告敖某某享有并承担。

根据敖某某的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因火灾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估价结论为资产损失在估价基准日的估算价值为390254元,包括家具、车辆资产等合计重置全价421473元,损失价值390254元。敖某某支付了评估费。经质证,敖某某无异议;许某、莫某、谢某、某单位均不认可报告书所认定的损失价格,认为该损失项目只是凭敖某某提供的清单,没有现场的实物对应,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

对如何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从火灾认定分析,电气线路故障通常在带电状态下才会发生,起火点为莫某、谢某承租、使用和管理的范围,且火灾发生时无人在场,其为火灾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主要责任。敖某某对承租、使用和管理的场所疏于管理,火灾发生时亦无人在场,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某单位作为出租人,对出租的场所疏于监管,有过错,许某承租后,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也有过错,就本案而言,两者的过错程度与敖某某对比相对较小。对资产损失价值的评估,法院审理认为,具有鉴定资质的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估价结论,程序合法,客观公正,法院依法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对敖某某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各方的责任应为:莫某、谢某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敖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单位、许某各承担5%的赔偿责任。

莫某和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中级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租赁双方对房屋均负有责任

办案法官指出,房屋出租后,租赁双方对房屋均负有责任。作为房东,在租房屋给承租人前,必须对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如果出租房屋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消除或通知承租人消除。承租人也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为避免纠纷,签订租赁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各方的义务和责任,约定遇到火灾时不同情形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对经营性仓库,租赁各方更要注意因意外因素造成仓库及物品损毁时各方法律责任的划定。

本报记者/林洪伟

通讯员/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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