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商铺被他人损坏如何索赔?

阳江日报 2018-10-03 11:45

租用别人的房屋作商铺,双方签订了合法的《租赁合同》,但在经营中商铺遭到第三方淋油漆打砸的侵害,无法继续正常经营,由此引起了出租方与承租方关于商铺损失赔偿的纠纷。

案情回放

租用商铺遭到第三方淋油漆打砸

2017年6月22日,孔某租赁蒋某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的房屋一楼前面部分作商铺,并于当天交付保证金3000元给蒋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

2017年10月13日,蒋某向阳春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报案称,其于当天早上7时许发现涉案房屋前后门被人用红油漆写上“欠债还钱”字样。10月20日,蒋某再次向某派出所报案称,其于当天晚上9时许发现涉案房屋后门被人淋上红油漆,还把门上的三块透明玻璃和一块窗户玻璃打烂。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蒋某陈述其多次接到陌生人的电话,称其儿子蒋某某欠了他人债务。

孔某称,由于蒋某的儿子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涉案商铺前后共四次被他人用油漆喷上“欠债还钱”的字样,以及用砖头、铁棍打砸玻璃门等手段进行破坏,致使其无法继续经营,造成装修损失38048元、经营损失30000元、名誉损失5000元,违约金160元及门锁损失210元。孔某向阳春市法院提起诉请,蒋某应当赔偿上述损失、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退还保证金3000元。

法院判决

双方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证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对孔某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案中,在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1月3日期间,涉案商铺多次被他人用油漆喷上“欠债还钱”的字样以及用砖头、铁棍打砸玻璃门等手段破坏,导致孔某无法正常经营,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同时,孔某已经将涉案商铺交还给蒋某,并从2017年11月1日起不再支付租金,孔某以其行动表明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因此,法院支持解除孔某与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

对孔某请求判令蒋某返还保证金3000元、支付违约金160元和赔偿各项损失,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是因他人多次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孔某和蒋某均不存在违约行为,孔某和蒋某因解除《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应另循法律途径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孔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蒋某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因此,蒋某无需支付违约金160元和赔偿各项损失。同理,蒋某抗辩认为孔某没有提前三个月通知,就擅自搬离涉案商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可以没收孔某交付的保证金3000元,抗辩理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蒋某应将保证金3000元退还给孔某。

法官说法

房屋租赁应合法交易依法维权

办案法官指出,在本案例中,《租赁合同》的解除是因他人多次实施的侵权行为导致,因解除《租赁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应另循法律途径向实际侵权人主张权利。孔某请求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各项损失的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同理,蒋某没收保证金的理据也不足,也不予支持。

办案法官同时提醒,房屋租赁合同属于持续性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阶段,租赁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林洪伟

通讯员/王带许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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