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红线”切不可碰 以身试法“法网”难逃 阳江市智信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罚

南方日报 2018-10-02 06:42

案例1

近期,阳江市税务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部门密切协调配合,成功查处了一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案件。

根据相关案源线索,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对阳江市智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公司”)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经营期间涉嫌非法取得江苏盐城市某公司虚开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立案检查。

在突击实地调查期间,检查组发现该公司存在账簿设置不规范,账证资料不全、购货原始凭证残缺等问题。对此,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和财务会计辩解称这些问题仅仅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并再三保证公司绝不会做涉税违法的事情。

但是,这套说辞在检查中露出马脚。检查人员在该公司财务室发现了一本由林某手抄登记的《回、出货记录簿》,并在该公司的废纸箱中发现了少量购货取得的送货单等日常经营资料。这些证据显示,该公司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主要购进货物为电脑配件、耗材、少量的网络产品及办公设备和用品,但同期该公司账簿上记载对应的购进货物全部为电脑,购进凭证为江苏盐城友利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利邦公司”)等4间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8份,价税合计302万元,并均在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存在账簿记载购进货物异常,涉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进一步核实该公司实际货物购进情况,检查组分赴广州、东莞、佛山等地,对该公司《回、出货记录簿》中提到的广州某耗材经营部等17家主要供货商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智信公司实际上向这些供货商购进了硬盘、硒鼓等电脑配件及耗材、工作台、油墨等少量办公用品,但这些供货商均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智信公司。掌握以上信息后,检查组再次对法定代表人林某进行询问取证,在铁一样的证据面前,林某承认了以第三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当购货凭证的事实。

检查组马不停蹄开展新一轮取证工作,立即与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证实了智信公司取得的2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友利邦公司等4间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组调取智信公司及林某个人等多个账户的资金流水,核实了智信公司于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将开票金额共302万元以采购货款的名义通过公司账户转账到开票单位,由友利邦公司业务员、实际控制人温某扣除了货款的5%手续费用,后通过温某个人账户回流至林某在该行的个人账户,基本坐实了智信公司虚构货款支付记录并支付虚开发票手续费的行为。

正当检查组基本完成取证工作时,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对友利邦公司实际控制人温某进行了抓捕,并向检查组提供了温某的讯问笔录,证实由林某本人通过向温某支付手续费取得上述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银行转账虚构货款资金支付记录的违法犯罪事实。综合证据证实,智信公司在经营期间通过支付手续费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258万元,税额44万元,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造成少缴增值税款44万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该公司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补缴税款、罚款合计82万元并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该公司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等相关规定,该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专家点评

本案智信公司购进部分电脑配件、办公用品后,未从实际销售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另行向第三方支付手续费,取得第三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有的企业不理解,为什么实际购进货物不能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事实上,购进货物而从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为实际销售方隐瞒收入偷逃税款提供便利。购货方不向销售方索取发票,虽然原因比较复杂,但无论什么原因,有意不要销售方开具发票或者接受销售方不开发票要求,购货方都存在过错。由于销售方未开发票,相关业务脱离了税务机关通过发票实施的有效监管,为其隐瞒收入不缴税款提供了必要条件。

二是造成购货方自己少缴税款。即使购货方真实购进了货物,但由于未从实际销售方取得发票,意味着相关货物在上流未缴纳值税,因而购货方不能抵扣增值税。从第三方支付少量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费低于增值税税率,意味着该第三方必然通过违法方式逃避了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购货方取得这样的发票抵扣税款,但所抵扣的税款无论实际销售方还是虚开发票的开票方都未如实缴纳,国家因此损失了相应的税收收入。

三是常常出现超过实际经营额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由于借助支付少量手续费的方式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随意性很强,企业取得发票的金额往往比其实际购进货物的金额更大,抵扣的税额更多,危害更大。

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企业购进货物后应当向实际销售方索取发票,这不仅是经营主体的权利,也是其税法上的义务。

点评专家:何小王,长沙税务干部学院教授,律师,注册税务师,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改革与政府组织法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长期从事税收执法教学和研究,发表《偷逃税的鉴别》等数部专著和数十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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