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涉“代替考试罪”被公诉
[摘要]考驾照屡次“落第”竟找“抢手”替考
本报讯(记者/费先霞 通讯员/冯楚云)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在国家考试中实施作弊行为,不仅有违道德操守,而且有可能构成犯罪。近日,江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代替考试罪将被告人谢某庆、杨某云、赖某浩等人依法提起公诉。
据了解,被告人谢某庆和杨某云因多次参加小汽车驾驶证科目的考试没有通过,于是电话联系温某柱(在逃,另案处理),要求温某柱找人代替他们参加考试,并承诺考试通过后给温某柱一定的报酬。2017年10月26日上午7时许,谢某庆和杨某云将自己的身份证分别交给温某柱介绍的代人考试的被告人赖某浩、曾某祥(未成年人,另案处理)。赖某浩和曾某祥在当日代替谢某庆和杨某云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
江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据介绍, 这里的“国家考试”,是指根据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而设置的考试,包括由国家组织的考试和依法由地方组织实施的考试。它主要有以下几类:国家教育考试(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职业资格考试(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等),水平测试类考试(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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