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阳江日报 2018-08-19 03:24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春市人民法院(2015)阳春法民一重字第7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亮与被执行人林善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案,现需将春府国用(2007)第1024918号/特0001527号、春府国用(2007)第1024785号/特0001523号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陈学亮的名下,请持有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交由本院处理,逾期本院将建议国土部门予以注销,特此公告。

2018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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