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起阳江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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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市政府发布了《2018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2018年,阳江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50元/人月,比2017年阳江市城镇低保标准高出7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80元/人月,比2017年阳江市农村低保标准高出8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104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768元/人月。
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的是城乡低保补差水平。2018年,全市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水平分别提高到不低于513元/人月、238元/人月,比2017年阳江市城镇、农村低保补差目标值分别提高51元/人月、27元/人月。
为贯彻落实《2018年阳江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政府发布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执行《2018年阳江市各县(市、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各县(市、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日内,要加快落实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并严格执行自2018年1月起对标准未达标的月份按发布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供养资金,其中2018年新批准纳入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从批准纳入救助供养的当月起予以计补。
各县(市、区)要健全低保制度,实现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要严格落实低保政策,全面使用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核查低保申请家庭成员经济状况,准确认定低保对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纳入保障范围,并按当地低保标准和人均收入差额确定保障金额。要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主动协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出救助申请,落实在保对象分类管理、定期通过广东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自动复核,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按规定退保。
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对低保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对低保工作有效落实予以必要的工作保障和经费保障。落实提高城乡低保补差水平进展情况及开展低保核查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目前,阳江市有29648户66761人(其中城镇5638户11378人,农村24010户55383人)领取低保,城镇、农村低保平均补差分别为542.5元/人月、266.9元/人月, 1-6月份累计发放低保资金12920.73万元;有14923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其中城镇576人,农村14347人),城镇、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为1040元/人月、768元/人月,1—6月全市累计发放供养资金6985.81万元。
◎阳江市城乡低保以及城乡低保平均补差水平标准对照
单位:元/人月
以上补差水平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对补差未达标的月份按发布实施新标准当月的低保名册予以补发低保救助资金,其中2018年新批准纳入低保救助的家庭,从批准纳入救助的当月起予以计补,具体由各县(市、区)按规定抓落实。
◎各县(市、区)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增长值和增长率
单位:元/人月
以上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规定从2018年1月起执行,对基本生活标准未达标的月份按发布实施新标准当月的特困人员名册予以补发供养资金,其中2018年新批准纳入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从批准纳入救助供养的当月起予以计补,具体由各县(市、区)按规定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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