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一男子撞伤女童后逃逸
本报讯(记者/谭兴孚)近日,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东路东门市场门前路段,一名男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伤一名女童后驾车逃逸,影响恶劣。经过数日侦查,公安机关成功抓获了肇事逃逸者。
17日中午12时45分许,阳春市公安局110指挥室接到群众报警称:在阳春市春城街道府前东路东门市场门前路段,发生一起男子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伤一名女童后逃逸的交通事故。接报后,110立即指令交警大队民警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现场勘查,没有发现事故遗留的痕迹及物品,被撞伤的6岁女童的脸部及手、脚多处擦伤。
根据事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显示,撞倒女童后,摩托车司机并没有下车查看女童的伤势或送往医院治疗,只是回头看了一眼便迅速驾车逃逸了。对于摩托车司机撞人后不顾而去的行为,女童父亲刘先生十分气愤,他表示,经医院检查,女儿只是皮外伤和部分软组织挫伤,但肇事逃逸的行为对社会风气影响很坏,希望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戒。
事发后,阳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兵分两路迅速展开工作,一组民警对事故现场周边群众进行深入的走访调查;另一组民警利用府前东路、教育街、府前路、城东大道等公路沿线视频数据进行分析。综合线索摸排、大数据分析,办案民警锁定一辆白色粤Q号牌二轮摩托车有重大肇事嫌疑。最终,办案民警于23日下午5时许在阳春市区抓获肇事逃逸人员黄某(男,39岁,阳春春城人)。
经审查,肇事者黄某对其肇事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黄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而且,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需车主自行掏腰包。
另外,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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