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追逐他人车辆 造成事故一人死亡

阳江日报 2018-06-29 14:43

行为人指使同案人驾车追逐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行为极有可能导致被害车辆因突然受到攻击或紧急避让而失去控制,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持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态,客观上可能或已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确实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7年2月19日凌晨,黄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无牌小汽车搭载林某某(坐后排位)、被告人黄某(坐副驾驶位),经过阳东区东城镇某路段时,见三辆助力车在其小汽车前行驶,黄某某按喇叭示意对方让路,但三辆助力车没有让路,其中被害人李某驾驶一辆助力车搭载林某在黄某某驾驶的小汽车正前方行驶。被告人黄某认为对方态度嚣张,遂叫黄某某驾车去追逐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助力车,黄某某驾驶小汽车追逼被害人李某驾驶的助力车至阳东区某路段一路口转弯处,被告人黄某在副驾驶室内拿起一把防盗锁,将半个身体探出车窗外,向李某与林某挥舞,但未打中。

被害人李某驾车搭载林某加速往广雅路方向逃离,因车速太快失控撞到路边的花基和树,被害人李某、林某两人摔倒在地上。黄某某等人驾车离开后又回到现场,见被害人李某、林某摔倒受伤在地,警告二人不要嚣张后离开现场。后被害人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时,认定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追逐他人驾驶的车辆,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不服,以其主观上没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没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定性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为由,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肇斌 符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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