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朋友吸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毒品已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相信普通人都知道,不管是贩毒还是吸毒,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但有些人却未认识到容留他人吸毒也可能构成犯罪。近日,江城区法院审理了一宗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蔡某与吸毒人员吴某是朋友关系。2017年7月至8月间,蔡某先后三次容留吴某在其当时租住的位于江城区狮子山附近的出租屋内吸食毒品。2017年9月22日,民警在江城区狮子山某美容店门口将蔡某抓获。经冰毒检测试剂检测,吴某、蔡某的检测样本呈阳性。
江城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蔡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其容留吴某吸毒的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赵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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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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