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经授权 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引发投诉
■ 阳江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七
案情简介
市民甲称其于2018年5月17日到某银行办理银行卡(银行卡号:6217......4890),期间该行工作人员乙声称可为市民开通微支宝(微信邮付)业务(可无限额转账),办理过程中甲发现另外一名工作人员丙复印了甲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并以甲的名义分别代签与合同相对人刘某、林某等人的多份租赁合同。要求该银行工作人员取消未经市民甲同意办理的业务。
处理过程
该行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经查实,微支宝业务是该银行为商家提供的业务,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工作人员为完成该业务未经甲同意核实,擅自以甲的名义签订相关合同材料。该行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和处分。因业务流程规定,开通微信邮付业务需经过管理部门审批后才能办理,经该行管理部门检查,确认甲的银行卡未开通微信邮付业务。该行与市民进行沟通与解释,建议该市民如果不放心,可以将原账户销户再开立新账户。
该市民表示接受,并已办理好业务,无异议。
协会回访投诉人,该市民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本案中,丙未获得甲的授权以甲的名义签订租赁合同,旨在将租赁合同的法律后果由甲承担,为无权代理。该合同不对甲发生效力,由丙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中国人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收集、保存、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特别是在收集个人金融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信息或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本案中,被投诉银行在该市民成功办理该银行账户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方式使用该市民的个人信息,并在未取得该市民授权的情形下使用个人信息办理业务,未充分履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启示
一、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金融机构应做好工作人员内控,加强员工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培训,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收集、使用客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使用信息,使用客户信息时要取得客户的相应授权,减少纠纷发生。
二、金融消费者应提高对本人金融资产及个人信息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应全面了解该业务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该类业务的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督促其自觉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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