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8年用人单位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年审和缴费的通告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是社会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局关于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的通知》(粤残联〔2018〕32号)等规定,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就2018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单位: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境外驻粤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安排1至2级残疾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三、申报时间:
(一)申报年审:每年5月1日至8月31日(自2019年开始,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申报缴费: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均应如实申报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并按规定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机关申报缴交保障金。
四、政策咨询电话:
1、市地税咨询电话:12366。
2、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含江城)
地址:市区马南垌桔子东路七巷8号
电话:3278533,3429990
各县(市、区)残联咨询电话:
阳东区:6885723
海陵区:3888568
高新区:3833392
阳春市:7725166
阳西县:552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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