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并尊重小区业主物业选择权
近日,市区高凉路华夏豪庭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因公摊费用产生分歧,大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而物业公司选择撤场,致使大门无人看管,任何人可以自由出入,小区几乎陷入“瘫痪”状态。(详情见6月14日《阳江日报》B2版)
随着城市化发展,新住宅楼盘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而小区生活成了不少市民的居住新常态。与此同时,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之间的各种冲突和纠纷也越来越多,成为民生热点、难点和焦点。物业管理日益凸显出一些不规范乱象,服务意识差、小区管理乱、物业收费滥等成为重点矛盾,物业管理已成为消费者最不满意的服务行业之一。
目前,国内外的小区物业管理模式有两大类:一类是由物业公司专业管理,比如香港特区即是如此,物业公司非常尊重业主权利,如若增加管理费,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一类由小区业主自主管理,比如台湾地区,个人所有的单元房自行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由住宅合作社自主管理的形式,本质上也属于小区业主自主管理之列。无论哪种模式,显然都是有利有弊。我国当下的小区管理现状是由物业公司管理的居多,鲜有小区业主自主管理的。
本来,小区是由多户家庭共同居住的大家园,物业公司好比是业主们共同聘请的一个管家和保姆。当然,有的小区实行业主自治,自力更生,不请外人。曾经,广州市海珠区祈乐苑小区通过业主自治,三年时间改变脏乱差的小区面貌,物管费十年不升,业主委员会还通过停车费、广告等收入一年赚四百多万元。因此,请不请物业公司,请哪家物业公司,小区业主应有足够自由的选择权,而不该受控于被强制分配的潜规则,亦或面临“只此一家,别无可选”的尴尬。
华夏豪庭小区业主们的无奈遭遇,表面上来看是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和物业公司的任性撤离,实际上还是业主缺乏自治能力和物业服务的市场供给不充分。当面临物业费、公摊费、停车费等意见分歧时,处于弱势地位的业主们往往以简单的拒交手段相抗衡,而非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法律途径寻求磋商解决。
对于物业公司而言,任性撤离的举动显然也并非解决问题的姿态。就算是符合约定条件进行撤离,也要提前发布撤离通告,并做好相关交接工作,留给业主们一定的缓冲期,让业主自行选择是另外选聘其他物业公司,还是实行业主自主管理。至于欠缴的管理费,如果依法有据,完全可以走法律诉讼途径解决。
总而言之,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最终还是聚焦在事务管治权和服务选择权上。当小区业主的法定权利被侵犯时,政府相关部门也不能以自治为借口而袖手旁观,要对物业公司加强监管,并对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自治管理问题建章立制,积极引导其走向规范化,必要时可在法律层面给予援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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