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鼓励公众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活动。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
公园、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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