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通知书
中山市板芙镇企业物资公司、北京市海淀区西苑城市信用合作社、广东发展银行曲江支行:
1992年6月28日,贵方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三方合作购买和开发翠亨镇南S12-1、S15地块。其中广东发展银行曲江支行(以下简称“曲江支行”)和北京市海淀区西苑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西苑合作社”)负责提供资金,中山市板芙镇企业物资公司(以下简称“板芙公司”)负责代表其余两方签订购买合同并从事相关开发活动。
1992年7月2日我司与板芙公司签订了《合同书》,此后又分别于1993年7月30日、1994年1月11日和1996年4月10日与贵方签订了三份《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我司将位于中山市翠亨村镇槟榔山开发区内编号为南S12之一(C)、S15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贵方。其中南S12之一(C)地块的总地价款为33000000元,南S15地块的总地价款为39903199元;1993年7月30日-1993年8月15日间延期支付利息为1.2%/月,1993年8月16日后延期支付利息为1.5%/月。贵方需在1994年6月底前付清南S12之一(C)地块的所有地价款,在1996年9月底前付清南S15地块的所有地价款,我司在收足全部地价款和利息后即为贵方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若贵方延期付款则我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贵方已付款项不予退还,追究贵方违约的赔偿责任。
合同签订后,贵方违约付款,经我司多次催告后仍拖欠地价款本金6052125元以及我司代支的办证费用5497988.34元。综上贵司已严重违约。
现我司依据《合同书》第十二条行使合同解除权,特通知贵方:我司与板芙公司于 1992年7月2日签订的《合同书》以及1993年7月30日、1994年1月11日和1996年4月10日签订的三份《补充合同书》正式解除。
特此通知
中山市翠亨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9日
(联系人:潘品学,联系人电话:0760-855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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