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 绝育一方可予优先考虑

韶关日报 2021-05-08 09:19

本报讯夫妻俩闹离婚,因为子女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丈夫认为自己经济条件优渥、利于孩子成长,妻子认为自己也有稳定工作、收入,且已绝育,并因此对孩子抚养权丝毫不愿退让。对此,法院作出怎样的判决?

2009年,黄某与刘某恋爱,两年后二人在当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婚后,妻子黄某因异位妊娠等原因,通过手术将其双侧输卵管切除,后以试管婴儿的方式生育了一个女儿。之后因其二人感情不和,丈夫刘某向新丰法院诉请离婚,诉请法院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庭审中,刘某称,其与黄某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其表示,其自行开设公司,收入较高,家庭环境比黄某好,因此由其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

黄某表示,她同意与刘某离婚,但女儿须由其抚养。黄某认为,女儿出生后主要和她共同生活、由她进行照顾,虽然她经济等条件不如刘某,但其也有稳定的工作及固定的收入,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此外,因其此前做了左右输卵管全切手术,今后已无法自然生育。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与黄某因夫妻矛盾不可调和,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因此,判决准许刘某与黄某离婚。

对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法院认为,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刘某与黄某均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但黄某已做左右输卵管的切除及绝育手术,今后自然怀孕的可能性较低;另外,黄某作为母亲,其对婚生女儿的生理情况等均较为了解且更能方便照顾。故法院依法判决刘某与黄某的婚生女儿由黄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1000元小孩抚养费给黄某,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

新闻推荐

让森林走进城市 让城市拥抱森林 新丰县高质量推进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纪实

林与城相拥的秀美新丰。新丰县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宣传活动。学生在鲁古河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科普教育基地浏览宣传栏。晨...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