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高质量粤北生态屏障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其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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