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6593.8万元 市检察院出庭起诉环境污染案
本报讯近日,市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广州市某油品有限公司、周某明等13人环境污染案件在清远市中级法院宣判,判决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风险防控费用、事务性费用共计6593.8万元。
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周某明等人到广州市某油品有限公司装运工业废物,运至韶关市某乡镇已关闭的两处煤矿进行非法倾倒。经鉴定,涉案槽罐车的液态工业废物属于固体废物,固废样品为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现场钻探调查结果估算的灌注总量为864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总计6593.8万元。检察机关对周某明等人以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六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随后,检察机关迅速对该案涉及的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展开全面调查,并于2020年4月向清远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的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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