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超职责范围劳动受伤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基本案情:
刘某为韶关某商贸公司的货车司机,其工作采取不定时工作制,即接到任务指派便随时进行货物运输。
一日,刘某受公司指派驾车前往工厂运载钢筋。当钢筋被天车吊到货车上后,刘某上前解开钢筋吊钩,却不慎被滚动的钢筋压伤右脚,经诊断为右足第5跖骨基底骨折。
后当地人社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刘某据此要求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商贸公司不服,认为刘某受伤并不是在执行公司指派的工作,而是其给别人帮忙时受伤,系其自身造成,不属工伤,并以此诉至法院,要求人社部门撤销该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是在完成商贸公司指派的装载钢筋任务时受伤,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人社部门经审查对刘某所受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关于该公司认为解开钢筋吊钩并非刘某工作职责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在符合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情形之一的情况下,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没有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工作,并不构成劳动和社保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因此,商贸公司上述主张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并依法驳回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中,刘某帮忙解开钢筋吊钩的行为,虽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其本身职责范围,但仍与其运载钢筋的工作任务具有高度关联,故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依法认定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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