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作为广东某公司的股东及法人代表进行公司经营期间,在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先后出现拖欠公司员工工资情况,且其在多次协商及调解不成、未告知员工及未支付员工工资的情况下逃匿,断绝与员工的联系。
接员工举报后,韶关市劳动监察部门于2015年2月9日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欠薪公告》,责令公司及高某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均未果。经统计,高某共拖欠19名员工工资39万余元。
高某为此逃匿4年有余,才最终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法判处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
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已不只是单纯的劳资纠纷问题,还成为了广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和民生问题,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将特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一个重要原因。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可在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更不可通过隐匿行踪、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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