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学校嬉闹受伤 学校是否需要担责?

韶关日报 2021-04-24 08:44

本报讯小孩子嬉戏打闹是常有的事,有时候把握不好轻重便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如果发生在学校,学校是否必然要承担责任呢?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小明与被告小方均为某学校五年级学生,小方座位在小明座位的左后方。2019年9月,小明和小方在课间休息期间,因小方叫小明的绰号,小明因此生气,在上课预备铃响后老师未到教室前,小明伸手拿小方的笔,双方在争夺笔的过程中,该笔插伤小明的眼睛。班主任老师来到教室询问情况后,先让小明用清水清洗,之后让小明去校医室查看。经校医问诊,考虑到学校医务条件有限,校医不敢对受伤眼睛做任何处理,遂立即通知原告父亲到学校接小明送医就诊。小明住院治疗17天,期间进行多项手术。去年5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小明伤情为八级伤残,与本次被笔插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情发生之后,小明的父母多次找到小方的家人和学校商量赔偿事宜。由于分歧过大,小明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小方及其父母、就读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0多万元。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同学之间应当文明礼让、友好相处、团结友爱,结合事件发生的经过,小明与小方对该事件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明与小方均为小学的在校学生,事故发生时均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其二人均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小明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学校在小明眼睛伤情不明的情况下让其清洗眼睛的行为虽有所欠妥,但不能证明学校的行为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亦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此次事件中,小方作为直接侵权人,小方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由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小方的监护人承担50%的责任。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常见的校园学生人身伤害案件。”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承担过错责任。小明在课间休息、老师不在场的期间受到伤害,未举证证明学校的行为与小明受到伤害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另查明,该学校多次在班会和学校大会中强调校园内外安全教育,对于校园安全教育,要求学生文明礼让、友好相处、团结友爱、课间不准追打等内容。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某学校在本案中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教育无小事。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正确履行好自身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督促孩子严格遵守校规校纪,不从事危险活动,玩耍打闹要适度,避免伤人伤己事件的发生。作为教育管理机构的学校也应当积极履责,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发现并制止学生的危险行为,同时也要完善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正确有效的处理,防止损害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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