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属于开发商配套设施 房地产公司被判退还业主安装费

韶关日报 2021-04-17 09:21

本报讯日前,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据悉,2014年,原告张先生(化名)夫妇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南雄市某小区的商品房。同时双方还签订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煤气管道安装、开通费,电视、电话、宽带网等居住使用必备设施的开通费、使用费由买受人自理。”

2016年,原告张先生夫妇委托某物业公司办理燃气管道的开户及安装等业务,物业公司将2000余元的燃气管道安装费替原告代缴至燃气公司。

后来,在知晓该笔燃气管道安装费属于房地产公司的建设成本后,张先生夫妇便要求房地产公司予以退还,但双方未能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张先生夫妇遂将房地产公司诉至南雄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退还天然气管道安装费和利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已约定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由原告自理,且被告并未实际收取安装费,是原告委托物业公司收取,因此被告无需退还安装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以及《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天然气管道安装费用应计入开发商的建设成本。在本案中,虽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煤气管道安装费由业主自理,但天然气管道属于开发商的配套设施,被告却将安装费用约定由业主承担,属于规避法律责任,因此,双方签订的该条款内容符合格式条款无效情形,应当无效。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天然气管道安装费2000余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张先生夫妇退还天然气管道安装费2000余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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