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包厢内过量饮酒致死 事发KTV被判赔偿22万元
基本案情:
几个尚未成年的学生相约到KTV唱歌,其中一人不幸因醉酒呕吐窒息身亡,后家属以KTV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日前,武江法院、韶关中院一、二审审结该案,依法判决案涉KTV赔偿死者家属共计22万元。
这起悲剧发生于2019年国庆节期间,学生小张与同学小马等4人(事发时均未成年)前往韶关市某KTV娱乐,并于期间饮了酒。
凌晨时分,小张因酒后不适去包房内洗手间自主催吐。几分钟后,小马等人欲使用洗手间,多次敲门但无人应答,遂到隔壁包房洗手间解决,但其返回包房后却发现,小张仍未从洗手间出来。经再次敲门仍无人应答,小马等人找到服务员帮助开门,发现小张已倒在厕所。
小马等人不断呼喊小张姓名并拍打其身体,见小张毫无反应,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与服务员一同将小张放至平板车推往KTV门口等候救护车。后经接诊医生抢救,小张仍无脉搏和呼吸,事实上已死亡。
公安机关接警到达现场,小马等4人先后接受了询问调查。根据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小张乙醇含量达298.0mg/100mL,死因符合因自身呕吐物吸入气管致机械性窒息死亡。事发后,小马等4人分别支付2万元给小张父母,KTV亦向小张父母垫付3万元。
因认为KTV未阻止未成年人小张等人进入娱乐场所,并出售酒精饮料给未成年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张父母感到不满,将KTV告上法庭。
庭上,KTV负责人辩称,其未直接向未成年人提供酒水,且小张事发当晚穿着与成年人无异,其无法辨别小张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容许其进入并无不当。事发后,其积极配合抢救,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武江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给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法律给予未成年人特殊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且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经营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且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法官说法:
本案中,KTV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接待了包括尚未成年的小张、小马等在内的5人在其经营场所消费,并提供啤酒,其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主观上具有过错,与小张最终因醉酒呕吐,呕吐物吸入气管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KTV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KTV提出小张进入其营业场所时的穿着与成年人无异,其允许小张进入不存在过错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18周岁只是一个年龄划分的节点,一般普通人对于18周岁左右的人的实际年龄不太可能作出精准判断。正是基于此,法律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在难以判明进入人员是否已成年的情况下,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具体到本案中,KTV显然未尽审查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故法院对KTV这一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合考虑KTV过错程度、其行为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其对损害后果发生的控制能力及小张事发时的认知能力、小张父母的监管责任等因素,结合小张父母各项损失,武江法院酌情确定该KTV承担20%的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扣减KTV已垫付的3万元后,KTV还应向小张父母支付19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KTV不服,向韶关中院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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