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玩“变钱”把戏诈骗农户财物被判诈骗罪获刑

韶关日报 2021-03-24 23:27

本报讯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潘某某(化名)与唐某某(化名)采取“变钱”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二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刑。

2020年5月的一天,潘某某与唐某某来到南雄市某镇的农田里,见被害人曾某某(化名)一人在田间干活,二人假装陌生人先后到田间与曾某某聊天,期间潘某某告知正在干农活的曾某某自己会变钱,在唐某某的配合下当场演示将10元变成100元。取得被害人曾某某的信任后,潘某某便告知曾某某,他可以帮助曾某某变更多的钱。曾某某信以为真,在潘某某的陪同下回家拿到现金5000元交给潘某某,潘某某拿到钱后将5000元调包后与唐某某离开现场,曾某某才得知自己被骗。同年7月某日,被告人潘某某与唐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在田间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化名)现金4800元和金耳环一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80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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