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证、无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承保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免赔。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这样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基本案情:
陈某是仁化县某建筑公司的员工。2019年5月,该建筑公司通过网上自助服务系统为包括陈某在内的12名公司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人。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中已将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以加大加粗的黑色字体显示,投保人收到的保险单中亦载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2019年8月,陈某酒后驾驶无号码牌二轮摩托车与朱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陈某家属向承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仁化县某建筑公司通过某网上自助服务系统为包括陈某在内的12名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须知》第1点约定:“……经保险人明确说明,在确认已充分理解保险责任、免除保险人的条款、保险合同解除条款等内容后再做投保决定……”而该网上自助服务系统也将阅读保险条款设置为必经程序,如不勾选“已阅读并同意以上投保说明和保险条款”的,则无法继续下一步流程的操作,根据以上操作流程,足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约之时已将免责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示给了投保人。根据被告提交的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用黑色字体突出和区别):“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机动车……”的约定,以及仁化县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饮酒后且未戴头盔的情况下在道路超速行驶……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保险公司免除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对陈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的诉求不予支持。陈某家属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韶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针对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免责条款应尽合理的提示或注意义务。已购买保险的机动车驾驶人,在遵守交通规则的同时,也应该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否则保险公司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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