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消毒时发生意外 工人眼睛受伤谁担责?
本报讯一天上午,曲江一处养猪场内突然传出一声惨叫,只见工人罗某痛苦地捂着眼睛倒在地上,伤势颇为严重。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2016年起,广东某生猪养殖公司与韶关某工程公司签订了一系列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工程公司为生猪养殖公司的生活区房屋、养猪场及路面等设施进行改造,负责所有施工中的安全,并承担所有安全事故责任。
合同签订后,工程公司将所承揽工程的劳务部分发包给刘某,由刘某雇佣工人进场工作。2019年7月,为预防疫病,生猪养殖公司打算对养猪场进行消毒,于是通知现场施工人员先暂停对设备房、冲凉房、消毒通道的施工,安排人员赶猪和消毒。为了提高消毒效率,生猪养殖公司自行买来了一台新能源电动洒水车,要求工人用洒水车消毒。工人们依指示往车内放入烧碱粉,但工人罗某刚启动洒水车的发动机,洒水车的喷洒胶管突然爆裂,随之喷出的烧碱水飞溅到了他的脸部和衣服上,导致其双眼严重受伤。
事故发生后,罗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眼角膜化学烧伤。后经鉴定,其双眼视力障碍构成三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为此,罗某诉至曲江法院,要求生猪养殖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工程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生猪养殖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的承揽合同,工程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从生猪养殖公司处承揽工作后,将劳务部分交由刘某承揽,刘某为完成工作雇用了罗某等工人施工,因此生猪养殖公司与工程公司、工程公司与刘某之间均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刘某与罗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生猪养殖公司在发包猪场消毒时,提供了自购的洒水车和烧碱供消毒使用,而从其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来看,并不能体现该洒水车为专业的消毒设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之规定,生猪养殖公司提供的消毒设备是造成罗某双眼受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此外,工程公司作为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其将消毒的劳务部分交由刘某完成时,未对刘某及其雇佣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供安全防护设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而刘某作为劳务接受方,没有提供安全的用工环境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培训,也具有一定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生猪养殖公司支付赔偿款91万余元给罗某,工程公司、刘某分别赔偿其14万余元、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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