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翁猝死 配偶子女为争遗产对簿公堂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近日,仁化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部分继承人擅自取走被继承人存款引发的法定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朱某某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年仅10岁的李某某随母亲朱某某到刘某某家生活。刘某某再婚前生育刘某甲、刘某乙,均随其前妻生活,刘某某父母已经过世多年。2020年9月,刘某某因病猝死,遗留有社保基本账户余额10871.73元及给予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21831元。因朱某某擅自取走上述钱财,子女们认为上述钱财部分应归自己所有,故将朱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财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果断决定,先梳理感情,再分析财产分割。承办法官分别约谈几方当事人,与他们真诚沟通,努力化解各方心中的纠结和怨愤。考虑子女与继母朱某某在15年的接触中尚存一些感情,承办法官让他们看在朱某某年老且照顾其父亲多年的份上,分割财产时对朱某某适当倾斜。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刘某某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50%为刘某某的遗产,此款由朱某某分得2718元,由原告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各分得906元;一次性抚恤金21831元由被告朱某某分得11049元,由原告各分得3594元;原告今后不得就丧葬补助费21831元向被告朱某某主张任何权利。
法官说法:
朱某某系刘某某配偶,刘某甲、刘某乙系刘某某与其前妻的婚生子女,李某某系刘某某的继子女,朱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对刘某某的遗产均有继承权。属于朱某某与刘某某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朱某某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刘某某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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