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下渗水楼上不认账且拒绝鉴定法院依法判决应赔偿事主损失3万余元
本报讯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同住一栋楼的楼上楼下两户邻里,理应和睦相处,却因房屋渗水,不仅撕破了脸皮,还闹上了公堂。近日,武江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7年开始,家住武江某小区的业主马女士家中的客厅、厨房、阳台及房屋外墙等多处陆续出现楼板渗水,房内装修和家具均受到损坏。为此,马女士多次找住在楼上的夏先生协商,并通过物业进行调解,但夏先生均置之不理,马女士遂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夏先生辩称,其一直配合马女士寻找漏水原因。2017年,马女士便带领工程人员在夏先生家卫生间3个不同的地方打开沉箱,但并未发现沉箱漏水现象。2018年3月,马女士又与物业公司、工程人员到夏先生家测试水压,也未发现水管有漏水现象。
马女士则认为,虽然夏先生家的卫生间没有漏水,但其在房间、阳台蓄水养殖龟类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渗水,他家地板下埋的水管破裂亦可能导致渗水,希望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查明渗水原因。
法庭当庭准许了马女士的司法鉴定申请,并向夏先生释明,需积极配合相关鉴定工作,履行资料提交、入户勘查等义务,夏先生当时明确表示同意。岂料,鉴定机构上门勘查当天,夏先生却拒不配合,并对法院的联系、协调工作置之不理。
武江法院审理认为,马女士与夏先生所住房屋为上下楼层对应户型,夏先生曾在阳台、房间蓄水养殖乌龟,而根据装修市场的普遍情况,除厨房、洗手间等具有防水要求的空间外,其他地方装修一般不特别做防水处理。马女士怀疑楼上积水下渗至楼下造成损失,符合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能就此直接断定马女士提出的因楼上蓄水养龟、下埋水管破裂致楼下渗水的主张成立。
在鉴定过程中,法院多次联系夏先生均未果,鉴定机构因无法进行现场勘查而退回鉴定委托,导致鉴定目的未能实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已告知夏先生拒不配合鉴定的法律后果,结合夏先生确有在楼上蓄水养龟等事实,马女士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楼下发生渗水与楼上养龟存在因果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夏先生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上述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上述因果关系成立。
对于马女士所受损失,其另行申请对房屋受损修复费用进行市场价值评估鉴定,鉴定意见为各项损失共3万余元,夏先生无正当理由拒不质证,视为放弃对该鉴定意见质证的权利,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夏先生房屋与马女士房屋渗水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应赔偿马女士损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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