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街头聚众斗殴 错打无辜路人获刑4年

韶关日报 2021-02-06 08:45

本报讯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龙某某(化名)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审理查明,2018年某日凌晨,被告人龙某某的朋友汪某某(化名)与吕某(化名)在KTV起冲突,双方相约在南雄市市区某街道附近斗殴。双方开车先后来到约定地点,在双方人员持械下车准备斗殴时,被害人温某某(化名)正巧驾驶汽车从此地路过,被龙某某一方误认为是聚众斗殴的另一方,将其逼停后,使用水管和砍刀打烂温某某的汽车,并将其拖出车外进行暴力殴打。经鉴定,温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被损坏车辆价格为30683元。

南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聚众斗殴,导致被害人温某某轻伤二级和温某某的车辆损失人民币30683元,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龙某某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雄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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