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将亲生女送养他人法院判决:女婴送还亲生父母抚养
本报讯女子余某,在未征得同居男友同意的情况下,将刚出生的女婴送养他人。后因男友不同意,余某反悔,其二人要求返还女婴遭收养方拒绝,于是,该对情侣将收养夫妇告上了法庭。
余某发现自己怀孕后,考虑到自身经济条件较差、抚养孩子难度较大,决定把生下来的孩子送给他人抚养,经中间人介绍和联系,和王某夫妇达成了口头送养协议。在余某生产期间,王某夫妇先后通过中间人向余某给付营养费、红包等费用共计11500元。随后,王某夫妇抱养了该名女婴,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余某出院后,男友吴某才得知孩子被送养一事,当即表示反对。余某随即也反悔了,想让女儿回到身边,遂与王某夫妇联系,但王某夫妇坚决不同意。为此,吴某、余某和王某夫妇对簿公堂,诉请法院判决王某夫妇停止对吴某等二人监护权的侵害。
王某夫妇认为,办理出生证时,余某同意王某夫妇接走小孩,从那时候起孩子的监护权就“自动转移”给王某二人,不存在侵犯监护权的情况。
南雄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监护权纠纷。DNA鉴定结论证明,原告吴某、余某是女婴的亲生父母。根据我国收养法相关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且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本案中,余某送养女婴时并未征得生父的同意,且其本人几天后已反悔,王某夫妇抱养小孩后亦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故余某与王某夫妇的送养、收养行为违反前述“自愿”和“登记”规定,属于非法收养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吴某、余某为女婴的法定监护人,判决余某等二人与王某夫妇之间不构成收养关系,王某夫妇应将女婴送还原告吴某、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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