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鬼”盗卖客户信息 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报讯办理电话卡、注册游戏账号、网购……日常在进行各类活动时,提供个人信息实名认证时常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但有的公司工作人员却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把客户信息变成了自己的“资源”用以贩卖,赚起“外快”。
白某原系广东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为某通讯公司的客户上门办理电话卡实名认证工作。据悉,白某入职几天后,偶然发现了一种赚快钱的“好门道”——盗用客户信息办理电话卡后进行贩卖获利。
“如无意外,既能赚钱,客户也发现不了,何乐而不为?”于是,白某在为客户进行实名验证时,私自联系后台称客户需多办几张卡,骗得后台协助覆盖原订单信息,多次以不同客户身份信息办理多张电话卡并进行出售。
后因通讯公司工作平台升级,增加客户视频验证环节,为白某等人偷办卡增加了不少难度。对此,白某“见招拆招”,以信号差、验证未通过等为由,骗取客户多次视频验证,在客户不觉中办理多张电话卡予以贩售盈利。白某的好友张某见其工作如此赚钱,也参与其中,以同样方式赚起“快钱”来。
其间,白某自行通过前述方式办理实名电话卡400余张,并收购张某办理的电话卡200余张,以此非法获利4万余元。
后乐昌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信息网络犯罪案时,意外发现白某、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遂传唤其二人协助调查。白某等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白某一并供述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乐昌法院审理该案认为,被告人白某、张某违反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发后,白某、张某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罚;白某是累犯,且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张某家属代其退还违法所得7000元。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42000元、7000元。
近年来,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正如该案所示,有的公司员工可能会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客户信息并贩售营利,严重者甚至可能已经形成“产业链条”,致使客户个人信息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理应增强对自身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不轻易向他人提供身份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有关企业也需增强风险意识,在制度和流程上为客户信息安全把好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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