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发泄情绪将玻璃酒瓶扔向公共交通道路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韶关日报 2021-01-23 08:04

本报讯近日,南雄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赖某某(化名)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7月某日凌晨,赖某某饮酒后在居住的出租屋阳台上将10多个啤酒瓶扔向公共道路,酒瓶玻璃碎片大面积散落在公共道路上,导致路口交通受阻,停靠在路边的两辆汽车也不幸被抛掷的啤酒瓶砸坏。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某的家属分别一次性赔偿车主刘某某(化名)和钟某某(化名)损失,赖某某家属与两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两受害人对赖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赖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高处抛掷酒瓶至公共道路,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赖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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