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遗嘱生效通知函》
罗韶峰先生:您好!
近日张田妹持有罗裔晴的公证遗嘱〔(2020)粤韶韶州第3565号、(2020)粤韶韶州第3566号〕向我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要求继承位于“浈江区韩家山韶大宿舍16幢301房”的房产及“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005023001000764953*”存款中属于罗裔晴的份额。现我处拟受理张田妹的申请,特公告我处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根据该遗嘱依法出具相关公证书,除非您手中有如下证明材料之一足以影响到公证的办理:
一、被继承人仍然生存的证据。
二、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不是立遗嘱人所有的证明:房产产权以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证明为准,存款以银行的证明为准,处分遗嘱中财产的证明,如转让、赠与合同。借条或出资协议不做为财产所有权认定的依据,可做债权凭证向遗嘱受益人主张债权。
三、立遗嘱人在本遗嘱之后另立的其他公证遗嘱。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嘱受益人为继承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的证据;法院出具的遗嘱受益人遗弃被继承人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的生效判决或在审声明。
五、法院提供的您已就本继承争议予以诉讼立案的通知书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争议立案证明。
六、遗嘱中附有遗嘱受益人必须履行的条件,而遗嘱受益人并未实际履行该条件的,请您参照第五条提供相关法院立案证明。
因无法联系您本人,本处只能以登报方式函告您,如果您有上述证据,请于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我处承办公证员联系,如只有异议主张而未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我处按期根据遗嘱公证书为张田妹出具相关公证书。
经办人:钟先生
联系地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西路26号山水华府旭月园1栋二层韶州公证处
邮编:512000
联系电话:0751-8886355/8884723
广东省韶关市韶州公证处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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