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人担保需谨慎连带责任要承担

韶关日报 2021-01-02 06:41

本报讯近日,新丰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归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俞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悉,2018年7月22日,李某从陈某处借了5万元,并签署《借条》一份。俞某作为李某关系要好的朋友,自愿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事后陈某多次要求李某还款,李某找各种理由推脱,未向陈某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6月1日,陈某诉至新丰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归还借款本金,并要求担保人俞某履行担保人责任。

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向陈某借款的事实,有陈某提交的《借条》为证,李某未能举证证实其已归还借款,陈某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保证人责任的问题,俞某作为李某向陈某借款的保证人在借条中签名,故俞某与陈某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对陈某要求俞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请求予以支持,俞某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李某追偿。

法官提示,许多担保人对“担保责任”缺乏了解,碍于情面随意签字,认为其仅仅是帮忙签字,并没有使用借款,不用承担责任。殊不知,当担保人签下自己名字时,一旦借款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作为担保人,切记不要为了所谓的“情面”盲目担保,要清楚了解借款人的债务状况、个人信誉和经济情况,千万不要一时“讲义气”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与此同时,担保人应当与出借人明确自身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及保证期间,及时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认真学习保证人相关的法律知识,在为亲友提供帮助的同时亦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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